发布日期: 2026年 04月 29日
2026年以来,鹰潭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落实上级工作指示,持续开展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鹰潭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鹰潭某旅行社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2026年3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某旅行社存在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让他人以其名义在互联网线上平台招徕游客的情况,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6年4月鹰潭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予以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鹰潭某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3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某旅行社在不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游客前往韩国出境游玩,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鹰潭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予以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鹰潭市某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组织的“少林寺、龙门石窟、洛邑古城、老君山、云台山、峰林峡、太行大峡谷、万仙山、红旗渠、清明上河园、小宋城八日游”合同中存在安排旅游者必消自费项目,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游客签订大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补充协议。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鹰潭市某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鹰潭市贵溪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组织的“中朝边境6日游”合同中存在安排旅游者必消自费项目,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鹰潭市贵溪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